发布时间:2017-02-26 10:04:17 浏览次数:
当前,我国土壤污染严重,不时见诸报端的“镉大米”、“铅污染”等问题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警示我们:土壤污染已成为影响公众健康、社会稳定、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心腹大患。因此,立法遏制土壤污染刻不容缓。
目前,全国人大已启动相关立法工作,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就《土壤污染防治法(征求意见稿)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。为更好推进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的立法工作,农工党中央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:
1. 强化“风险管控”立法理念,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
制定中的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宜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,强化“风险管控”立法理念,在“源头预防”与“末端治理”两头发力,完善土壤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,系统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问题,明确以下重点内容:
一是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基础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。
二是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等级划分制度,实行土壤的差异化管理和风险排序。
三是建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调查、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,鼓励开展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防控科学研究,确立健康风险评估管理框架,建立健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中心。
2. 构建“多元共治”体制机制,切实提升土壤污染治理能力
一是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管、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定范围内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管理体制,尤其要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“监管者”责任的法律定位。
二是建立整合式执法体制。以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决策、整合执法机制,在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之下,环保、农业、国土、林业、水利、住建、质检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责任范围,适时、适当、适度行使土壤污染监管权;通过立法建立地方之间、部门之间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协同、协调机制,明确协同、协调的形式、程序、方法、标准。
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。健全土壤污染、土壤质量信息公开制度,明确各级人民政府、污染责任人以及污染土地使用权人的信息公开义务,确定信息公开方式、公开内容和公开效力;明确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。同时,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、途径和形式,畅通检举、控告、公益诉讼等社会监督渠道。
四是建立土地权益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挂钩机制,结合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“三权分置”改革、国家所有资源产权制度改革,对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主体,采取限制或剥夺经营权、降低其土地收益等措施。
3. 注重“系统协调”,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
一是要全面梳理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与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森林法》、《草原法》、《水法》、《城乡建设规划法》等相关法律的关系,确立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保护优先、分类管理、风险管控、安全利用、综合治理、污染担责等基本制度。
二是要综合考虑土壤类型、土地利用方式、土壤肥力与性质、土壤污染情况、土壤质地等因素,结合土壤污染来源广泛、不确定性大等实际情况,针对农业、工业、居民等不同用地类型,建立协调、系统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。国家标准重点对本底值、指导值、污染危害临界值等标准值作出规定;地方标准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标准体系和内容。
三是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激励机制。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、税收、价格、信贷等经济政策和措施,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。
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,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、监督管理、治理与修复等工作,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。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补贴资金使用方式,将土壤污染防治中搬迁工矿企业的职工安置、公众健康受损等内容纳入补偿范围,对于重金属污染区、土壤生态环境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补助。
延伸阅读
地方土壤立法进行到了哪一步?
与大气、水不同,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可谓“平地起高楼”,因此全国人大环资委还在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,并建议7个省份先行探索,包括:湖南、湖北、广东、山东、河南、吉林、福建。
2016年2月1日,《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》高票通过,并于当年10月1日施行。这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。
此外,广东省和湖南省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目前正处于草案征求意见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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